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
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
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
行政诉讼。 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