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
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其包括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自《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以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所关联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处理,解决
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
行政责任;而对于
医疗纠纷的
赔偿主要是依据《
侵权责任法》(起废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进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程以及责任比例等。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