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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