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因
承包人过错,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
过错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
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