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宁波市
工伤的
工资待遇和浙江省的规定,宁波市工伤职工赔偿中的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
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 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
加班工资。 二、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
四级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于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四、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于经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计算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
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