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租赁
土地使用纠纷注意事项: 1、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
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
民事审判庭或人
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 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
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
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出租人与
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
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
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