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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