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
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
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中国,根据仲裁
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 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
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