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
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
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
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当年收到
土地增值税退税,应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