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计算 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
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
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