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一家拥有多家连锁店的餐饮企业,自开业以来,我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电视台、报纸、街边霓虹灯等媒体上大量作广告,
消费者口碑较好,因此在餐饮行业内小有名气。但近日,我将店铺招牌文字标识向国家
商标局申请
注册商标时,发现已被本地同行抢先成功注册了。请问,我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招牌?回复:我国《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
商标侵权。”因此,如果他人注册的该商标仍然合法有效存在,你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招牌了。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