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
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
工资;
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
退休或者死亡使
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