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单位说因为您个人不能胜任本公司工作要求和您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要么立即开除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不是按合同里来计算的,而是按员工离职前前十二个月月平均
工资。
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招用员工后,必须三十天内给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总结:单位需要支付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单位将
试用期内未的
社保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