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诉讼时效 从
侵权发生两年内,法律别有规定除外。也就是应从
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的两年内提出主张。 (1)普通
诉讼时效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
拘留民事决定不服
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三、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
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举证期限或
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
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