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侵权判定你可以参考相关内容,商业秘密的法定
构成要件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219条第3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要求具备4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而《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只规定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项条件,并无实用性的要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同了TRIPS的三要件说。通常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秘密性和保密性。3、 与被控侵权物的对比判断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第三步一般涉及诉争信息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判断。只有当被控
侵权人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似时,才会涉及进一步的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