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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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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因公受伤可以鉴定为工商的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最新出炉,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呢?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医疗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 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个月


3.特别说明: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本人工资”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后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四十一条


二、伤残津贴


1.适用伤残等级:一级至六级。


2.支付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3.特别说明: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本人工资”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对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变化后的伤残等级调整计发;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五级伤残社平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 9个月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 7个月


3.特别说明: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九条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级至十级;


2.支付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2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24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月平均工资× 8个月


3.特别说明:


“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该“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受“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限制,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2.支付标准: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实践中,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所依据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应包含加班费、奖金、津贴、各项补助等,沈阳地区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


3.特别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六、伙食补助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


2.支付标准:


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付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


3.特别说明:


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


七、住院期间护理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


2.支付标准:


日护理费,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参照当地雇佣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确定。


3.特别说明: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护理,则无需另行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劳动者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的,应当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动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明。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三条


八、生活护理费


1.适用范围: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特别说明:


生活护理等级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依法享受的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九、外地就医交通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报销标准:


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3.特别说明: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外地就医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过上述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保险。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


十、外地就医宿费


1.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本人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报销标准:


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3.特别说明: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外地就医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


十一、丧葬补助金


1.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2.支付标准: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


3.特别说明: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在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待遇中任选其一领取。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八条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2.支付标准:


配偶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特别说明:


“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是指该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该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其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亲属,系需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起算时间,为职工死亡的次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在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待遇中任选其一领取;


依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死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2.支付标准:


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特别说明: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注】以上标准,适用于2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以及2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


法 律 依 据 汇 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所包含的全部的内容,沈阳市的保险所包含的不住的待遇你仅仅是医疗费,甚至像是外地就医住宿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项目都是包含在内的,工伤保险的待遇越来越人性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还有保险业竞争行业的加强,板焊的种类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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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三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分为两种情况: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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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伤鉴定要带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打比方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认定依据根据我国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因战、因工致残,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 (七)法律,因接触粉尘,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是工伤,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视同为工伤,非工伤,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中文名:工伤认定认证部门、致残或者死亡等,应当视同为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性质: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主题:工人分享性质特点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即指企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 (四)患职业病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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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5年养老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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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购房退定金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撤销购房定金需提交书面申请、合同复印件及定金凭证。若购房者履行义务,定金可折抵或退回。定金确保合同订立、执行或解除。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请购房者严格遵循以上流程与规定,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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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醉驾一般怎么判
在沈阳,醉驾者会被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至清醒,吊销驾照,并暂扣六个月,罚金一千至两千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并五年内不得再申请驾照。若醉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将终身禁驾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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