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
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后
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