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实践中,许多农户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也没有向发包方备案。这就造成土地承包及其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混乱,引发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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