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具体如下: 一、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
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
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
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
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
财产损害和
人身伤害的,除追究
当事人的
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
行政责任,甚至
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提供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三、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
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
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
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
行使权利,不
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
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的全部内容,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