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4、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综上所述,物业收取保证金可以向物价局投诉,也可以到房管局投诉,当然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一般对于支付了物业费后,物业服务没有提供到位的,那么业主也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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