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
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
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够促进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
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
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
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
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
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