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 条第1 款。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学生宿舍楼外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呢?这要仔细调查清楚学生死亡的原因,如果是学校的过失,学校管理不当,则学校承担责任,进行一定的赔偿。但是,学校对学生只是一种过错责任罪,学生的监护权在于家长,家长要行使好自己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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