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确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经工会及全体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由全体劳动者签字确认,则应认定该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制度辞退劳动者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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