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大部分地方,并没有建立宅基地建房发证制度,因此,如果,在他人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书,不能进行分割,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先解决使用权的问题,等拿到产权证后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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