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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订立后,受赠人基于对
合同履行的信赖,可能为接受赠与而进行了一些准备工作,如为存放大宗赠与物而寻找存放场所,或者为及时实现赠与物的增值而预先进行投资等,势必支出必要的一些费用,一旦赠与被撤销,受赠人的获赠权不但落空,其支出的这些费用也将无法收回,这时,受赠人可否依据
侵权行为法请求保护呢?这应视
撤销权的种类而定。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基于受赠人有过错而行使,受赠人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即使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其造成损失,也不能请求
损害赔偿。对终止履
行权而言,本来就因
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而允其不履行赠与义务,如因终止履行而致受赠
人损失的,受赠人应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否则有违
公平原则。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受赠人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