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男,族, 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方: ,女,族, 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双方于2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
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
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归属 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 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
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
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
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
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自
婚姻登记处颁发
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