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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