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立案的必经程序,只有在遇到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分子时,公安机关才能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具体来说,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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