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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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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可以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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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工作?
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监督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的管理中负有主要的责任,同时拥有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的权利和监督管理药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的义务。药品检验部门进行抽查检验的目的也是为了对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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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妈妈未经监护人同意带走子女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现行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若未经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将其子女带走,便构成了拐骗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为,无论是其生身父母健在还是已被法律赋予了监护权利,未经许可私自带走任何未成年人均被视为拐骗。
对于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分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但如果具有如下任一特殊情况者,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可能面临死刑,且其个人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如何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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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社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工伤保险事宜,以及以下所列各项法定职责:
1.依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2.对雇主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员工数量进行核实,办理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手续,同时负责妥善保管雇主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详细记录;
3.开展工伤保险的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
4.依照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进行严格管理;
5.按照相关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准确核定;
6.为遭受工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7.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公开披露已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8.按照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9.定期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科学建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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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监督、监察、领导?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作为征收活动的主管部门,代表的是政府,其行为就是政府的行为,理应具有政府的公信力。若有违规行为,小区居民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的,由其对该下级政府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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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产品质量如何进行监督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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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市场监督管理说我违反广告法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出现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情况,您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将对违规企业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广告费用无法准确计算或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则将面临高达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
对于在两年内发生过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企业,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最高可处以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时,罚款金额将升至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此外,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政府征收补偿未支付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遭遇房产被拆迁并未能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您有权向所属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因这些层级的政府机构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他们肩负着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使命。
同样,土地的征收也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然而,如果您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款项,那么无需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投诉。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资金将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面临的不便之处,或者是他们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所需承担的额外开支。
这笔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并且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其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管辖部门是哪个部门
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管辖机构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讲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事实上,除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另有规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部门都是公安机关,其余的像是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的话,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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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新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累计减持量不得超出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此外,上述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他们离职之后的半年内,也不得转让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份。
当然,若公司章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则须遵循相应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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