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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合法标准是什么

#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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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倩律师
徐晓倩律师在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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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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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是多少提留比例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征地补偿款是多少提留比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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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款是多少提留比例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1w浏览2024-10-26
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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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提留比例
10w+浏览2024-11-14
农村征地补偿款村委提留比例是多少?
农村征地补偿款村委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提留的,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农村征地补偿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如果村委私自提留的,则属于违法行为,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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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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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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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
10w+浏览2024-10-09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合法标准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合法标准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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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是多少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w浏览2024-10-22
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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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集体提留比例
10w+浏览2024-11-24
各地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都是相同的吗?
各地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都是不一样的,国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提留比例基本上都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量决定的,但是,国家对征地补偿款的停留比例有限制,最高不能高于安置补偿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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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合法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1w浏览2024-10-20
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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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提取村提留的比例
10w+浏览2024-11-08
国家征地补偿留用地安置的比例是什么?
如果房屋被征收的话国家规定了是给出留用地的,留用地的比例是根据我们所被征收的房屋的比例来进一步划分的。对于商业用地会按照土地面积的百分之十来进行划分,对开发园区产园区和工业园区国家会专门给与集中安置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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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是怎么样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家是怎么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截留比例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截留的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本地区征地补偿款截留的比例作出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8
7.5%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组织撤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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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是多少
10w+浏览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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