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律师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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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一)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二)审判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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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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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业务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常见非诉讼业务收费事项都有哪些?
一、法律咨询类。根据解答咨询问题的性质、难易程度,律师的资历和知名度在每小时200-1000元之间协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二、代写文书类。根据代写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结合承办律师的资历,每份文书在4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确有困难,律师可酌情至最低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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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诉讼时,关于时效起算的标准,必须以权利人自我意识到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失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为准。
此类诉讼属于向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旨在寻求对特定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诉讼。
在此类涉诉中,法定的诉讼时效期为整整三年。
若从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如有其他特别规定,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自我意识到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失以及义务方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有其他特别规定,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若从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是什么?
会按照200元至500元来收取。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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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劳务关系突发疾病死亡单位可以拒绝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雇员在从事工作期间突然患上疾病且当场死亡,或者在疾病发作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的情况,应被视为工伤事故,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补偿。
反之,此类事件不应作工伤处理。
当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幸离世时,其直系亲属均可依循相关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丧葬补贴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多项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独三和无独三的诉讼权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涉案范围各异。
在此处,我们需要区分的是两种常见的第三方参与者: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前者的参与原因在于他们对于本诉的当事人所争执的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请求权;
后者则是因为他们在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中并未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然而却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益关联性。
2.参与诉讼的缘由各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所以会参与到诉讼之中,主要是由于他们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已经侵犯到了自身的权益,因此他们会将这两者一并作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与原因则是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益关联性。
3.参与诉讼的方式各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发起诉讼,而无需经过法院的主动追加;
相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通过申请加入或由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追加。
4.享有的诉讼权利各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但他们无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被判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们有权提起上诉。
此外,在调解过程中,如果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的义务,那么必须得到他们的明确同意,并且调解书也应在送达给他们之前得到确认。
如果他们在签收前表示反对,那么该调解书将不会产生效力,法院将会立即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合同的写法是什么?
在某些需要用到非诉讼业务,特别是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合同这方面问题上,小编整理以下还是建议还是咨询相关律师或有关人士的解答,并与您的实际需求或所需相结合,得出适合您的情况的和符合实际条件的满足特别个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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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允许非正常员工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务派遣实践的主要缺陷包括:
首先,由于派遣制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剥削的弱势地位;
其次,派遣员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三点,派遣员工他们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空间较为狭窄;
此外,用人单位提供给派遣员工的某些福利待遇也不尽如人意;
第四,派遣员工在企业内部缺乏组织归属感,这对于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构成了挑战;
最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漏洞,大规模地采用派遣实习生的方式,从而获取廉价劳动力资源(同时通过降低实习生的薪资水平,甚至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并且成功规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另外,还有一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在派遣员工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对其不利的住宿协议,并要求支付押金,导致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常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无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无疑对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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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更换后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司法人进行变更以后,企业所背负的债务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若公司属于合并范畴内,那么在法定代表人更迭之际,原公司所遗留的债务应由持续运营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子公司承担,并由后者负责偿还相应的债务;
其次,如果公司属于分立性质,那么在法人变更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公司在分立之前已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且另有约定的情况则例外。
关于共益债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第二,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第三,因债务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润而产生的债务;
第四,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五,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有规范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企业风险管理的众多策略中,我们可以看到包括了:
承担风险、避免风险、转移风险、转变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以及控制风险这七大措施。
针对那些未能及时被识别出来的风险类型,企业唯一能够采取的就是去勇于承担这种风险;
而所谓的“风险规避”,则是指企业选择避开、终止或者完全退出涉及到某一特定风险的商业活动或者商业环境;
至于“风险转移”,则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第三方来承担;
而“风险转换”,则是指企业通过运用某些手段,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风险。
最后,“风险对冲”则是指企业通过实施多种手段,引入多重风险因素或者承担多重风险,从而使得这些风险之间的影响相互抵消。
法律依据:
《企业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
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律师事务所非诉讼委托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因为一些事情与之前约定的不相符后,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就可以就这件事情发生纠纷,那么发生纠纷后,我们可能会选择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手段,也可以通过委托其他代理人来帮助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那么律师事务所非诉讼委托合同的范文该如何书写 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一篇范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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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诉讼离婚法官会调查双方隐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自主启动调查双方的私人生活和隐私。
然而,当一方向另一方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域内提起离婚诉讼时,需出示可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破裂的关键性证据。
虽然此类证据可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个人隐私领域,但这是由原告方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法院并不会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是否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解析:
退伙后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负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伙人对于由于他们在退伙之前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
首先,若退伙人在退伙之时,对于尚未届满的合伙企业债务,理应对其进行扣减,以便“对外”承担起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责任,然而在“对内”承担责任方面则无需负责;
其次,若退伙人在退伙之际,因为退伙前的相关业务活动而产生了债务,那么他也应该承担起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合伙人是以被除名退伙或是未经许可擅自退伙的方式结束合作关系,那么他“对外”仍需承担起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合伙人的退伙行为无效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他“对外”仍然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但是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合伙人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选择退伙,然而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退伙行为无效,这与合伙人加入合伙时无效的情况类似,因此退伙人“对外”需要承担起补充性的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合伙人将自动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他却失去了这个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
非诉讼业务具体包括咨询及文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以及一些其他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比如说律师见证,商务资信调查等。平时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也并不见得就是一定要提起相关的诉讼的,针对一些自己不太懂的民事纠纷或者刑事犯罪活动,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先和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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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利19万,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行为人,以非法手法滥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定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并未局限于个人,因为单位亦可能成为此种犯罪行为的主体。
对于单位触犯该罪行的情况,将采取双倍的严厉惩罚措施,既对涉及到的单位施加罚款,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物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个体触犯该罪行的标准进行量刑。
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果是由单位高层领导集体决策并实施的此类行为,但其目的却是为了满足部分领导层成员的私欲,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单位犯罪,而仅需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贩卖非法捕捞鱼类处罚有多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犯罪,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
严重情况下,还极有可能附加罚金。
然而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行为主体为单位组织,那么便会对其施加罚金类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该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也将依据他们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按照个人罪犯的标准加以刑事或刑事关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要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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