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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建拆除现在国家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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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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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违建拆除后有补偿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新房违建拆除后有补偿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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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商业用地拆迁一赔三具体能赔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商铺拆毁后的赔偿问题,通常所说的“一赔三”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对于原有的商铺价格,将其提高至三倍作为赔偿标准。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并无明确的“一赔三”规定,实际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商业地产的拆迁赔偿方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房屋与土地分别进行补偿,此时,土地将按照商业用途进行补偿,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则按照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搬迁补贴以及对于正在经营中的商铺而言,还会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房屋与土地合并进行补偿,此时,将依据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进行补偿。
同样,也包含了搬迁补贴以及对于正在经营中的商铺而言,还会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用房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权属证明为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方应对被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违法建设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不予补偿;
对于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新房违建拆除后有补偿吗?
新房违建拆除后没有补偿,除了违章建筑之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拆除也是没有补偿的。对于此种不满足补偿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也并不会判决拆迁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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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违法审判的七种情形法律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偏袒当事人或犯下枉法官吏的罪行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审理案件或捏造虚假案件事实的;
(3)蓄意修改、隐藏、伪造、篡改以及故意损毁证据资料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而丢失、损毁证据资料并且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4)在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有意隐瞒主要证据、关键细节信息以及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材料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而遗漏重要证据、关键细节信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5)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由于重大失误导致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出现错误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裁决给予减刑、假释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裁决给予减刑、假释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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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违建拆除后有补偿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新房违建拆除后有补偿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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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对于耕地建房必须拆除吗?
对于耕地建房,并不一定要拆除,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村民需要在耕地上建房的,是需要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的,如果获得了批准那么就不需要拆除处理,如果未获得批准,就是需要拆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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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特种作业证公司压着不给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员工在离职时有权将其持有的特种作业证带走,这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首先,特种作业证是被授予给各个适用员工的,自然具有其个人属性。
其次,这份证书还具备一定的工作履历参考价值,可以成为专业技能认证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有公司试图扣留员工的特种作业证,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特种作业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特定行业实施准入备案制度而颁发的一种证书,它能够证明持有者已经接受了专业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系统培训,并且已经在地方安监局完成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涵盖了众多领域,如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等,同时也包括了由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与村民合作建房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之上建设房屋,并不被视为违规建筑。
然而,如果农村居民想要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或翻修住房,必须经过所属乡镇政府的严格审查,并且得到县级政府的正式批准之后方可进行施工。
未经授权许可或者违反上述程序,那么该建筑将会被视为非法建筑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宅基地”通常指由一个家庭用来作为居住用的土地,由于城市中的住宅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高楼大厦,因此普通居民对于宅基地的概念可能相对陌生。
目前,我们所说的宅基地主要还是集中于农村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拆除违建属于行政处罚吗?
不是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只要修建的房屋不符合规定,那么政府部门是有权利要求拆除的,但在拆迁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强拆是合法的。遇到拆除违建属于行政处罚吗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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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地方法律与国法冲突以哪个为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应优先遵循国家法规。
国家法规所涉及的范围是全国性质的,而地方法规在此情况下须予以绝对服从。
对于不同机关所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之间出现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应通过一定的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
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同一事项上的规定出现分歧,且无法判断何者应优先适用时,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此提出明确意见。
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应作出相应决定,将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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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老宅基地权为两户的怎么解着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如何完成宅基地的确权问题,特别是涉及到一宅两户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首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建议您采取分别确权的策略。
当同一处宅基地内居住着两户人家时,他们可以共同商议并决定各自宅基地的面积,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便可分别将确定的面积确权至各自的名下。
其次,如果存在争议或纠纷,我们建议您等待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户人家对于自身宅基地的面积均无明确了解,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互不让步的情况下,这便构成了民事纠纷。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建议您暂时搁置确权事宜,待纠纷得以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两户人家可以进行协商,其中一户选择确权,而另一户则选择放弃确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面积应严格遵守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相关规定。
因此,若一宅两户的情况属实,两户人家可以共同协商,由其中一户对现有的宅基地进行确权,而另一户则选择放弃确权。
对于选择确权的一方,他/她可以给予放弃确权的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选择放弃确权的一方,他/她可以再次向村集体提出申请,以获得新的宅基地用以建设及使用,随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一宅两户的问题,同时也确保了两户人家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完全符合我国“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以及庭院等用地,在土地分类管理中被归为(集体)建设用地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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