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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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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是:发行股份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股票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可超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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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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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流程
发行股票的操作流程主要有申请,预选,申报,审核,批准,发行六个步骤,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等。我们在遇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流程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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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案件公安侦查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天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展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七个月。
具体而言,若犯罪嫌疑在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调查工作的期限通常设定为两个月;
然而,若是针对具有复杂情节或期限届满仍未能完成调查的案件,可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获得批准从而予以延长一个月的调查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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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哪些情况下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他们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第二点,公司股东若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的行为,以逃脱债务之名,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之利益的,那么这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担起连带责任。
第三点,在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相较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值明显偏低,那么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来弥补其差额;
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其他股东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又被称为“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
它指的是多个债务人就同一笔债务各自承担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员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同时或者依次,部分或者全部地偿还债务。
例如,在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合伙成员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员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同时或者依次,部分或者全部地偿还合伙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几个发起人
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此时的股东一般是发起人,而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人数,《公司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人数实在2-200人。而除开发起人股东之外,后期加入的股东,其实就没有人数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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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有哪些限制
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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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缴纳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该公司”)的出资比例设定为百分百,即全部注册资本皆由单一股东负责投入,无其他股东参与投资。
在法律层面,此类公司被视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主体,其所产生的债务及潜在责任均与其股东的私人财产相互分离。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公司资产与自身财产之间存在明确界限,则该股东可能需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全体股东承诺认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时亦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剩余部分应由各股东自公司正式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全数缴纳完毕;
对于投资类公司而言,其可在五年内完成相应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更高要求的情况,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多少
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此时的股东一般是发起人,而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人数,《公司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人数实在2-200人。而除开发起人股东之外,后期加入的股东,其实就没有人数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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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
1、发起人必须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范围内,当然这里面不包含私有企业以及外商独资的企业。2、发起人必须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境内的法人。3、发起人至少要在5人以上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发起人中必须要有一般的人数是在我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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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职务侵占罪有身份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职务侵占罪被视为一种身份犯,即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
虽然这些人员未必是正式的员工,也未列入公司、企业的职工花名册之中,但他们仍旧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实践过程中,一些实际上掌控着公司、企业运营的实际控制人和那些尽管没有在就职单位任职,但是却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均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方面,"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素的实质在于,行为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有权占有和控制所在单位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只是短暂地持有单位财物,或者财物只是经过行为人之手,而行为人本身并不具备对该财物的占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定为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含股权。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益,并非"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的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相关部门所给出的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因此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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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后续程序包括几方面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需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对照的方式向作出决定之有关机关进行通报,以便后者能够采取适当调节措施,并且必须于期满日期实现决定的贯彻执行,避免产生延迟现象;
2.执行机关接获指令之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法规条款予以实施,同时将实际执行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当全额退还当事人所缴纳的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留下案底记录,然而一旦被判定为有罪,则会留下案底。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或羁押期满而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提交保证书,以及承诺随时接受传唤等方式,来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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