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刑事处罚能只用附加刑么

最新修订 | 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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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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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法定的刑事处罚类别主要分为两类——即为主刑与副加刑。
接下来,我将详细解释这几种刑罚种类及其相应的解释。
1.主刑,明显就是其在刑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涵盖了诸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以及死刑等等。
而副加刑则包含了罚金与剥夺政治权益等内容。
2.主刑与副加刑既可分别单独使用,亦可合并运用。
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及合理性。
关于主刑的实施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类别: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管制这种刑罚方式为我国独创,与其他刑法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管制是一种限制个人自由的刑罚方式,对罪犯并不需要进行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辖之下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来完成改造。
拘役则是一种短程的剥夺公民自由的刑罚方式,具体的执行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决定。
至于主刑的执行,应用最广的当属"徒刑"的行刑。
这里所说的"徒刑",就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
其中的"徒刑"的执行场合是固定不变的。
死刑的执行,由于其的严肃性与重要性,因而成为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审慎的一环。
具体到实践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来说,其管制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年之间,且在多个案件并罚的情况下,刑罚最重不得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就是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而判决执行之前就已经先行羁押的,那么每次羁押一天就相当于刑期两天;
b)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来说,拘役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6个月之间,同样在多案并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也不得超过1年。
这里的拘役期限也是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部分则按照每天一天累计计算;
c)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有期徒刑的天数一般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多案并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不能超过20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有期徒刑的刑期都需要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算起,刑期具有溯及力,实践中将持续的羁押时间换算为刑期;
d)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的刑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被剥夺了终身自由的惩罚让他们失去了重新步入社会的可能。
并且对于那些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处于羁押状态的犯人,他们的羁押时间并不能用来折抵刑期;
e)至于死刑来说,虽然应当对于罪犯得到应有的制裁,但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话,我们可以先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2年缓期执行
这里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
而且,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也需要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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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附加刑是可以独立使用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进行使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加刑也可以独立使用,比如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的罪名甚至还可以使用多个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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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该如何处罚和管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受到暂时性地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及相应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元至2000元)的严厉处罚。
如果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已经受到了处罚,那么在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包括十天以内的拘留和罚款(罚款金额同样为1000元至2000元),同时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了犯罪行为的产生,那么当事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其机动车驾驶证也将被永久吊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挪用公款罪处罚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惩罚措施做出如下详细解释与规定:
国家公务员以及相关职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擅自将公共财产挪作他用,或者利用职权方便挪用公款全文为私人目的,其行为用于非法活动者,或是挪用公款额度达到一定程度,并从事盈利性活动,甚至是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偿还所欠款项者,都将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行。
此罪行包含了三种具体情况:
(1)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且主要用途为非法活动;
(2)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性质的活动;
(3)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且超过三个月未能如数归还。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却未能及时归还的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此外,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公益事业的款项和物资私自挪用的罪犯,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只判附加刑不判主刑的处罚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只判附加刑不判主刑的处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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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卖淫嫖娼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单纯的卖淫嫖娼活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事犯罪。
然而,在实践中,此类活动常常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滋生温床。
针对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法律设立了诸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多个罪名。
这些罪行通常会被处以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惩罚。
在这些罪名中,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原本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此过程中发挥组织作用的行为。
而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则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多种方式。
另外,如果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一致,已经商定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了金钱、财物,且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实现性关系的;
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但尚未支付金钱、财物的情况下,均可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判附加刑不判主刑的处罚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只判附加刑不判主刑的处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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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处罚过了追溯期还受理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治安犯罪的问题上,倘若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公安机关仍会予以受理。
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报案、控告、举报等事项,或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情况,亦或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过来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都必须及时地进行受理和登记。
然而,当公安机关在受理这些案件之后,经过调查发现治安案件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时,便不会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也会向相关的报案人员明确告知不予追究的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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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5万元后退赃能否减轻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归还犯罪所得并请求从轻量刑的规定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
然而,从宽幅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严重程度,亦即是否能够达到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主要依赖于案件的严重性与危害程度。
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因此涉案财产(违法所得)应当依法退回给予受害者。
然而,实际情况中,行为者往往可能已经将侵占的财产挥霍殆尽,自身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行为者确实无力全额退还,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退赔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为者未能成功获取到所勒索的款项,这仍然构成犯罪行为,应依照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在此基础之上,法官可能会考虑给予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等恶劣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只判处附加刑是否可以?
只判处附加刑是不可以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附加形式,在主权适用的情况之下才能够附加适用的。目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主刑与附加刑并科的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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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只判处附加刑可不可以?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只判处附加刑可不可以?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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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宾馆没登记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宾馆并无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而当宾馆内出现旅客未按照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等情况时,该宾馆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至于责任的分配以及处罚措施的制定,则需由宾馆自主决定。
同时需要明确指出,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五十六条中提到过关于宾馆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登记旅客身份信息或未能阻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宾馆所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处以200元至5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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