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躲避对方车辆发生和另外一辆车碰撞死人了对方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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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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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规避受交通管制及制约的汽车后造成的意外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应由实际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诱发的危机情况下,实施应急避险的人员将不会承受任何民事责任索赔,但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应急避险者在事发时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不当或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给他人带来了不应有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话,那么他们有义务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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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碰撞交强险赔偿吗?
汽车碰撞之后交强险肯定是要赔偿的;交通强制险是赔付对方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车辆险种,每一个车主必须按时投保交强险,不然车辆将不能够在道路上行驶。汽车数量的不断膨胀,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投保车险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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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行人在有隔离带的公路被撞死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如机动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而行人却强行翻越护栏并最终遭受碰撞事故时,该事件中的主要责任或将由行人来承担,但也有可能两者负有同等责任。
这是由于机动车辆理应具备避让行人的意识与能力。
若经查证,确信机动车辆方面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上限为10%,此举实则体现出对于受伤受害人的深切关怀。
然而,若试图突破这一法定责任界限,无疑将人为地加重机动车辆方的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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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是什么?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这个鉴定对于车辆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起到很大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是交通事故调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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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超车变道后车电动车撞的责任在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若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撞击到了非机动车,那么应当认定是非机动车方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所导致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驾驶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能够明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者并无过错的,应由机动车辆一方对此类事件负全责进行赔偿;
但如存在确凿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者确实存在过失的,则应该酌情减少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无法证明机动车辆一方存在任何过错的,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撞死人后赔偿标准表应该如何确定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情况下的理赔标准详细规定有以下几条:
1.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首先是死亡赔偿金,这部分的计算方式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乘以二十年的年限作为赔偿金额;
但是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增长一岁,则相应地减少一年的赔偿年限;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则仅需按照五年的年限进行计算。
其次是丧葬费,这部分的计算方式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乘以六个月的总额作为赔偿金额。
再者是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将纳入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进行计算。
此外还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多项费用,这些都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车辆碰擦走什么保险理赔
若是两辆车相撞或剐蹭的事故,先要确定了是谁的责任,是谁的责任那就要走谁的保险,可不能是别人的责任而走了自己的保险。责任的判断若是非常明显的,比如追尾,是后车的责任,比如有车辆违章,那是违章车辆的责任,像这种双方都没有异议的,就走责任方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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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折旧正常赔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车辆事故折旧费用索赔方面,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准则: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出财产损失的具体数值,即通过减去原物价值和残余价值来得出。
虽然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是否应赔偿折旧费的问题,但是由车辆撞击所引发的实际贬值现象确实存在,这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根据民法对赔偿责任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的基本理念,车主完全有权利获取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来说,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四步:
第一步,准确评估车辆的预计残值。
一般的计算方式是按照5%的残值率进行估算。
第二步,确定合理的折旧方法。
我们建议使用直线法作为主要的折旧计算方式。
第三步,开始计提折旧。
同样地,我们也推荐使用直线法来进行折旧计算。
最后一步,如果车辆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必须要恢复原状或者以折价形式进行赔偿。
同时,如果受害者因为这次事故而遭受了其他重大损失,侵权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碰擦走什么保险理赔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车辆碰擦走什么保险理赔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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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高速上汽车逆行躲避碰撞的责任怎么算?
在高速上汽车发生逆行而导致的碰撞的责任,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若是属于紧急情况避险的话,是不会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但若是其他情况,就由司机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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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全责对方是营运车辆怎么赔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害人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进行运营活动所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具体而言,这部分赔偿费用是对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
然而,此项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依法进行计算和裁定。
2、若交通事故涉及到的双方均为机动车辆,则赔偿方式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即,双方需分别使用各自的交强险来赔偿对方,如若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则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将由对方负担50%,自身承担另外的50%。
在此情况下,若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便可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则机动车损失方的50%赔偿责任将由对方承担,剩余的50%则由其自行承担。
同样地,若有保险,则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在此过程中,机动车一方首先应利用其交强险来赔偿对方,若仍有超出部分,则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仅限于单方面。
若该起事故系由双方均存在违章行为所引发,那么双方均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赔偿方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随后再根据各方的损失情况进行等价折抵,最后由其中一方赔偿剩余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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