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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劳务派遣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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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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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劳务派遣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劳务派遣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劳务派遣及多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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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涉及到劳务派遣问题,用工单位需承受的相关连带责任主要集中于五个方面,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劳动报酬争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乃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如期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应当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偿还拖欠劳动报酬的职责。
若是由于实际用工单位的缘故导致劳务派遣方无法按时足额地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需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加班费、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争议。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者,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鉴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关于社会保险争议。
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未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对其造成了损失,则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因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给被派遣劳动者带来损失,实际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工伤争议。
当被派遣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时,若系由于用工单位未能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而引发工伤事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将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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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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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劳务派遣问题中,用工单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有五个方面: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等福利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争议。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履行义务或由于实际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损失,两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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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劳务派遣问题中,用工单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有五个方面: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等福利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争议。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履行义务或由于实际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损失,两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w浏览2024-05-06
我自己开了家公司,然后打算去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员工,请问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规范、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劳务派遣固有的“劳动、 劳务双重关系依存,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并立”的特殊结构。
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预 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 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 具体成因主要有 以下几种:
1.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 ,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 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 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 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 但发生争议后, 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究其原因, 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 要么是 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 造成劳务派遣 “双重三方” 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 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2. 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 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 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 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 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 “遗漏” 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 生争议, 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 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 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 此时, 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3. 企业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
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到期后不再续签, 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 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也未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被判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动者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2008年 1月 1日后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从确认劳动关系次月起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补发一倍的工资 (不超过 11个月) 、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企业还要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 罚并向相关单位补交其它工资附加费用。
劳务派遣无效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最严重, 但不幸的是这一风险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企业中 存在最广泛。以上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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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连带
10w+浏览2024-02-26
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劳务派遣问题中,用工单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有五个方面: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等福利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争议。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履行义务或由于实际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损失,两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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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一些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社会保险待遇;(四)其他由派遣单位独立承担的法律责任。
1w浏览2024-05-07
我自己开了家公司,然后打算去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员工,请问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规范、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劳务派遣固有的“劳动、 劳务双重关系依存,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并立”的特殊结构。
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预 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 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 具体成因主要有 以下几种:
1.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 ,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 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 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 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 但发生争议后, 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究其原因, 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 要么是 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 造成劳务派遣 “双重三方” 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 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2. 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 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 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 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 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 “遗漏” 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 生争议, 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 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 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 此时, 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3. 企业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
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到期后不再续签, 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 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也未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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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连带责任
10w+浏览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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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 ,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 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 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 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 但发生争议后, 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究其原因, 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 要么是 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 造成劳务派遣 “双重三方” 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 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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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被判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动者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2008年 1月 1日后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从确认劳动关系次月起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补发一倍的工资 (不超过 11个月) 、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企业还要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 罚并向相关单位补交其它工资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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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连带责任
10w+浏览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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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在服务中需承担联带责任,主要体现于五个方面: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福利待遇的连带赔偿,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当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劳务派遣公司需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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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预 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 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 具体成因主要有 以下几种:
1.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 ,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 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 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 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 但发生争议后, 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究其原因, 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 要么是 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 造成劳务派遣 “双重三方” 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 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2. 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 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 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 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 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 “遗漏” 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 生争议, 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 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 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 此时, 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3. 企业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
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到期后不再续签, 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 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也未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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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连带责任
10w+浏览2024-02-24
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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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自己开了家公司,然后打算去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员工,请问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规范、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劳务派遣固有的“劳动、 劳务双重关系依存,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并立”的特殊结构。
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预 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 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 具体成因主要有 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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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 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 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 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 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 “遗漏” 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 生争议, 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 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 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 此时, 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3. 企业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
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到期后不再续签, 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 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也未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被判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动者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2008年 1月 1日后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从确认劳动关系次月起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补发一倍的工资 (不超过 11个月) 、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企业还要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 罚并向相关单位补交其它工资附加费用。
劳务派遣无效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最严重, 但不幸的是这一风险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企业中 存在最广泛。以上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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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连带责任
10w+浏览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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