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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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公司在服务中需承担联带责任,主要体现于五个方面: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福利待遇的连带赔偿,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当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劳务派遣公司需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一、在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是什么

关于劳务派遣服务中所涉及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的联带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核心层面:

首先,当涉及到劳动报酬纠纷时,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时支付每月薪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职责。若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出现了劳务派遣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时就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起补发欠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才需要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未足额支付部分的劳动报酬赔偿责任

其次,在处理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福利待遇等相关纠纷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在讨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时,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有义务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接下来,当涉及到社会保险纠纷时,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能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因为未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对其造成了损失,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就必须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当被派遣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未能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从而引发了工伤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将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什么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一系列明确且重要的义务:

首先,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劳动环境以及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其次,必须向被派遣劳动者详细解释其工作职责和薪酬等相关事宜,以保障其权益;

此外,关于薪资支付方面,包括加班费及绩效奖金的结算,以及与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发放,用工单位亦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为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用工单位还有责任对已上岗的派遣工开展与其工作岗位有关的必要培训活动;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对于长期稳定就业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常态化的工资调整机制,以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薪酬待遇。

同时,用工单位不得将已经为己方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再次派往其他用人单位,以防止重复雇佣和劳动纠纷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过程中,作为中介方的劳务派遣公司须承担起若干项联带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五大方面:首先,确保按时、足额地向受雇者支付劳动报酬;其次,对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应享有的福利待遇进行连带偿付责任;再次,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亦需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支付;此外,身为公司法人也必须承担起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等基本保障义务;最后,如若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当用工单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公司有必要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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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自己开了家公司,然后打算去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员工,请问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规范、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劳务派遣固有的“劳动、 劳务双重关系依存,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并立”的特殊结构。
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预 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 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 具体成因主要有 以下几种:
1.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 ,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 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 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 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 但发生争议后, 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究其原因, 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 要么是 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 造成劳务派遣 “双重三方” 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 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2. 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 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 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 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 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 “遗漏” 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 生争议, 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 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 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 此时, 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3. 企业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
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到期后不再续签, 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 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也未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被判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动者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2008年 1月 1日后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从确认劳动关系次月起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补发一倍的工资 (不超过 11个月) 、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企业还要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 罚并向相关单位补交其它工资附加费用。
劳务派遣无效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最严重, 但不幸的是这一风险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企业中 存在最广泛。以上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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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哥在铁路工作,最近让单位派遣到一个工程局上班,但是出了事故,问一下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对于派遣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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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关联企业被查封导致用人单位实际负责人配合调查,然后劳务派遣单位以此单方面解除合作,并且伪造劳动者个人原因的个人辞职报告,致使劳动者失业。目前已经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双倍经济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今天接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证据,里面有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合同,里面写明用人单位独立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与责任,因离职解聘等原因导致的劳动赔偿、经济补偿等由用人单位处理并应诉。请问这个条款是否影响劳动者要求的连带责任仲裁申请? 是劳动仲裁连带责任正常履行,回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再进行内部民事诉讼?还是可能导致劳务派遣单位逃避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所以你可以收集你们单位是否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单位同岗位职员工资,你现在工作岗位的性质,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你可以到监察大队举报或是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关系
请问大连律师,劳务派遣是不是临时工?我有个朋友是大一的学生,10号放暑假,来深圳已有11天,但还没找到工作,今天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应聘,劳务派遣是不是临时工?
[律师回复] 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所谓的劳动法时薪全日制,无法确定所谓的劳动法时薪全日制是否属于临时工。但如果当事人属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因非全日制用工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劳务派遣是不是临时工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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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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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中的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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