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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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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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一、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

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说,若其雇佣的派遣员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罗列的任何情形,那么该公司在决定与之解除合约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若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属于非法解雇,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相关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而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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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很多企业在使用劳务工时操作很“规范” ,不直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员工 证、不对劳务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且拥有 书面的劳务合同,几乎排除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 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所有条件, 但发生争议后, 仲裁机构仍然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究其原因, 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派遣单位要么是仅有中介资质的职业介绍所, 要么是 个人或企业内部设立的派遣机构, 造成劳务派遣 “双重三方” 结构中的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 进而导致劳务派遣无效。
2. 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
劳务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工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手续, 同时从自身节省成本、 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 或者单纯因工作“疏忽”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每 月财务账目中报税的工资清单上 “遗漏” 了所有未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 生争议, 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补交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很有可能声称该劳务工不 在其派遣范围之内,自己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印象远不
如对所服务的企业深刻,加之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支付能力有限,发生争 议时劳动者往往愿意与派遣机构沆瀣一气将矛头指向企业。 此时, 企业能够证明劳务派遣存在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劳务工工资的。
3. 企业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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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被判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动者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2008年 1月 1日后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从确认劳动关系次月起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补发一倍的工资 (不超过 11个月) 、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企业还要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 罚并向相关单位补交其它工资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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