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当事人在面临欠债不予偿还的纠纷中,除了提供欠条这类书证之外,还可考虑提交如下各类证据:首先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通过自我陈述,详细阐述债务关系的建立过程、履行状况及对方未能按期还款的具体事实;其次是证人证言,若有知情的第三方能够证实债务关系的确立及其未予偿还的事实,则可邀请其作为证人出席法庭并提供证词;再者是电子数据,其中涵盖了转账记录、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通信记录,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债务的实际交付与催讨情况;此外,物证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例如借条、收据、物品交付等实物,均可作为证据使用;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同样可以证明债务关系及催款事宜;最后,若涉及到债务金额的计算、物品价值的评估等问题,当事人可申请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严格查证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判定事实依据的基础。同时,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若无法自行搜集,人民法院亦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因此,除欠条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以上所述的各种证据类型,以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