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然能够获得赔偿。
首先是关于与人身无直接关联的损失类型的交通事故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问题:
包含但不限于车辆受损及其搭载货物的损失等情况,其诉讼时效应当从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起向前推算满二年为止。
其次是对于明显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损失类型的交通事故索赔要求而言:
如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需支付的医药费用、误工费以及交通成本等,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以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为起点向前推算满一年为止。
然而,若在一年内相关治疗并未结束,亦或是在一年内无法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话,那么在此段时间内的最后六个月期限内,由于不可抗拒之因素或者存在某些阻碍影响了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则会导致诉讼时效暂时中断。
自阻碍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将会继续计算,直到最终的治疗结束或者等级鉴定完成之日起,再对剩余的六个月时间进行回溯计算。
也就是说,当患者停止接受治疗并且确定了相应伤残水平后,便可以开始计算剩余的六个月诉讼时效期。
至于那些还在接受后续治疗或者尚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的案件,自然就属于受到其他困难而无法有效行使追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