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体来说,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需要注意的是,减刑的起始时间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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