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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年龄不赔偿误工费

#人身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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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时亚晴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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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当一个人年满60周岁成为退休人员时,一般是不赔偿误工费的。
这是因为他们已经从劳动岗位上退下来了,不会因为误工而让自己的收入有所减少。
然而,如果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劳动工作,并且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误工使得他们的收入出现了减少,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
另外,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下,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如果因为受伤而误工,导致实际收入减少了,他们就有权利要求赔偿误工费。
在主张误工费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等证据,以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判断是否赔偿误工费,主要得看伤者的年龄、当前的劳动状态以及是否因为误工而真正减少了收入等这些情况。
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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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年龄不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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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年龄就没有误工费?
在正常情况下男方满60周岁,女方满55周岁的情况下就不会有误工费了,但实际上法律上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根本就不是根据年龄的大小来决定的。尽管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还仍然参加工作的群体大有人在,所以只要能够证明有收入来源就无需考虑年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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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需要知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误工费有年龄限制吗?我不懂所以需要律师您帮忙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误工费有年龄限制的?
[律师回复] [案情]
  2006年5月2日凌晨,某村农民徐某(70岁),驾驶电瓶三轮车贩卖西红柿,途经某镇路段,不慎撞到公路上的障碍物水泥柱上(未设警示标志),致其受伤,住院治疗62天;经司法鉴定徐某腿部伤为十级伤残;该路段建设改造工程由该镇政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分歧]
  对于徐某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本案中徐某已年过七旬,应视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徐某是贩卖西红柿做买卖,受伤影响其正常的收入,客观上徐某住院治疗62天,也确实造成了徐某的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徐某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所谓误工费,是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受到伤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收入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徐某虽年过七旬,但平时仍能从事体力劳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当日,徐某正是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做买卖。因此,徐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镇政府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兴化市检察院) 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受伤亦会造成误工损失
  我国一般以男60岁、女50岁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一般而言,过了60岁的男性就不再是劳动法上认可的劳动者,于是,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中,许多人对受害者如果超过60岁是否有误工损失存在争议。日前,江苏海安法院处理了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现年63周岁,原是某政府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在61周岁时其成立了一个个人投资企业,用于经营饲料的销售和批发。去年,余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而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余某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并提供了一份个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该执照上显示该企业每年正常年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余某做为超过60周岁的人,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且即使其提供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也不能说明其因交通事故必然产生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于事故发生时虽已62周岁,但其于61周岁时经过国家的批准,个人投资成立并经营饲料销售,自然会有收入,而该起事故的发生对其收入必然会造成影响,而我国法律上对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0周岁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扶养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更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事实上,60周岁的男性仍能从事与其体力对应的劳动并为此获得收入。所以一个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造成误工损失,只要其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收入因事故造成减少,就应当支持其意见。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属于法律上的无劳动能力而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后判决以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中的批发零售业的行业标准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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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年龄误工费不予保护?
误工费保护是不对当事人年龄做出限制的。以劳动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据当事人受到损害后的实际损失为据予以赔偿。而不应以年龄、就业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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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需要知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误工费有年龄限制吗?我不懂所以需要律师您帮忙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误工费有年龄限制的?
[律师回复] [案情]
  2006年5月2日凌晨,某村农民徐某(70岁),驾驶电瓶三轮车贩卖西红柿,途经某镇路段,不慎撞到公路上的障碍物水泥柱上(未设警示标志),致其受伤,住院治疗62天;经司法鉴定徐某腿部伤为十级伤残;该路段建设改造工程由该镇政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分歧]
  对于徐某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本案中徐某已年过七旬,应视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徐某是贩卖西红柿做买卖,受伤影响其正常的收入,客观上徐某住院治疗62天,也确实造成了徐某的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徐某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所谓误工费,是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受到伤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收入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徐某虽年过七旬,但平时仍能从事体力劳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当日,徐某正是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做买卖。因此,徐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镇政府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兴化市检察院) 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受伤亦会造成误工损失
  我国一般以男60岁、女50岁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一般而言,过了60岁的男性就不再是劳动法上认可的劳动者,于是,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中,许多人对受害者如果超过60岁是否有误工损失存在争议。日前,江苏海安法院处理了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现年63周岁,原是某政府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在61周岁时其成立了一个个人投资企业,用于经营饲料的销售和批发。去年,余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而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余某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并提供了一份个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该执照上显示该企业每年正常年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余某做为超过60周岁的人,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且即使其提供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也不能说明其因交通事故必然产生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于事故发生时虽已62周岁,但其于61周岁时经过国家的批准,个人投资成立并经营饲料销售,自然会有收入,而该起事故的发生对其收入必然会造成影响,而我国法律上对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0周岁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扶养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更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事实上,60周岁的男性仍能从事与其体力对应的劳动并为此获得收入。所以一个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造成误工损失,只要其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收入因事故造成减少,就应当支持其意见。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属于法律上的无劳动能力而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后判决以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中的批发零售业的行业标准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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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多大年龄不支持误工费?
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但当意外发生后,误工费却给人们带来的一些疑问。有部分人遇到意外时,却听到不符合误工费要求。所以,这里小编就为你带来解答,关于一般多大年龄不支持误工费问题。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当然,下面的知识仅供参考。更专业的知识可以上网查询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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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需要知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误工费有年龄限制吗?我不懂所以需要律师您帮忙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误工费有年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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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日凌晨,某村农民徐某(70岁),驾驶电瓶三轮车贩卖西红柿,途经某镇路段,不慎撞到公路上的障碍物水泥柱上(未设警示标志),致其受伤,住院治疗62天;经司法鉴定徐某腿部伤为十级伤残;该路段建设改造工程由该镇政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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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徐某虽年过七旬,但平时仍能从事体力劳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当日,徐某正是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做买卖。因此,徐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镇政府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兴化市检察院) 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受伤亦会造成误工损失
  我国一般以男60岁、女50岁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一般而言,过了60岁的男性就不再是劳动法上认可的劳动者,于是,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中,许多人对受害者如果超过60岁是否有误工损失存在争议。日前,江苏海安法院处理了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现年63周岁,原是某政府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在61周岁时其成立了一个个人投资企业,用于经营饲料的销售和批发。去年,余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而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余某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并提供了一份个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该执照上显示该企业每年正常年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余某做为超过60周岁的人,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且即使其提供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也不能说明其因交通事故必然产生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于事故发生时虽已62周岁,但其于61周岁时经过国家的批准,个人投资成立并经营饲料销售,自然会有收入,而该起事故的发生对其收入必然会造成影响,而我国法律上对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0周岁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扶养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更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事实上,60周岁的男性仍能从事与其体力对应的劳动并为此获得收入。所以一个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造成误工损失,只要其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收入因事故造成减少,就应当支持其意见。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属于法律上的无劳动能力而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后判决以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中的批发零售业的行业标准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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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年龄多大有误工费?
民事主体的年龄大于18岁就有可能有误工费,在正常情况下男方满60周岁,女方满55周岁的情况下就不会有误工费了,但实际上法律上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根本就不是根据年龄的大小来决定的。尽管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还仍然参加工作的群体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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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需要知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误工费有年龄限制吗?我不懂所以需要律师您帮忙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误工费有年龄限制的?
[律师回复] [案情]
  2006年5月2日凌晨,某村农民徐某(70岁),驾驶电瓶三轮车贩卖西红柿,途经某镇路段,不慎撞到公路上的障碍物水泥柱上(未设警示标志),致其受伤,住院治疗62天;经司法鉴定徐某腿部伤为十级伤残;该路段建设改造工程由该镇政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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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徐某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本案中徐某已年过七旬,应视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徐某是贩卖西红柿做买卖,受伤影响其正常的收入,客观上徐某住院治疗62天,也确实造成了徐某的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徐某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所谓误工费,是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受到伤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收入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徐某虽年过七旬,但平时仍能从事体力劳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当日,徐某正是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做买卖。因此,徐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镇政府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兴化市检察院) 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受伤亦会造成误工损失
  我国一般以男60岁、女50岁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一般而言,过了60岁的男性就不再是劳动法上认可的劳动者,于是,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中,许多人对受害者如果超过60岁是否有误工损失存在争议。日前,江苏海安法院处理了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现年63周岁,原是某政府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在61周岁时其成立了一个个人投资企业,用于经营饲料的销售和批发。去年,余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而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余某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并提供了一份个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该执照上显示该企业每年正常年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余某做为超过60周岁的人,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且即使其提供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也不能说明其因交通事故必然产生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于事故发生时虽已62周岁,但其于61周岁时经过国家的批准,个人投资成立并经营饲料销售,自然会有收入,而该起事故的发生对其收入必然会造成影响,而我国法律上对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0周岁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扶养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更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事实上,60周岁的男性仍能从事与其体力对应的劳动并为此获得收入。所以一个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造成误工损失,只要其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收入因事故造成减少,就应当支持其意见。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属于法律上的无劳动能力而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后判决以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中的批发零售业的行业标准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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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多大年龄限制?有什么规定?
我国的法律规定,男65周岁,女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是没有年龄限制的,只要受害人仍然在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就需要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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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需要知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误工费有年龄限制吗?我不懂所以需要律师您帮忙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误工费有年龄限制的?
[律师回复] [案情]
  2006年5月2日凌晨,某村农民徐某(70岁),驾驶电瓶三轮车贩卖西红柿,途经某镇路段,不慎撞到公路上的障碍物水泥柱上(未设警示标志),致其受伤,住院治疗62天;经司法鉴定徐某腿部伤为十级伤残;该路段建设改造工程由该镇政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分歧]
  对于徐某要求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本案中徐某已年过七旬,应视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徐某是贩卖西红柿做买卖,受伤影响其正常的收入,客观上徐某住院治疗62天,也确实造成了徐某的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徐某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所谓误工费,是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受到伤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收入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徐某虽年过七旬,但平时仍能从事体力劳动,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当日,徐某正是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做买卖。因此,徐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镇政府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兴化市检察院) 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受伤亦会造成误工损失
  我国一般以男60岁、女50岁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一般而言,过了60岁的男性就不再是劳动法上认可的劳动者,于是,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中,许多人对受害者如果超过60岁是否有误工损失存在争议。日前,江苏海安法院处理了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现年63周岁,原是某政府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在61周岁时其成立了一个个人投资企业,用于经营饲料的销售和批发。去年,余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而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余某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并提供了一份个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该执照上显示该企业每年正常年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余某做为超过60周岁的人,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且即使其提供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也不能说明其因交通事故必然产生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于事故发生时虽已62周岁,但其于61周岁时经过国家的批准,个人投资成立并经营饲料销售,自然会有收入,而该起事故的发生对其收入必然会造成影响,而我国法律上对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0周岁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扶养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更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事实上,60周岁的男性仍能从事与其体力对应的劳动并为此获得收入。所以一个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造成误工损失,只要其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收入因事故造成减少,就应当支持其意见。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属于法律上的无劳动能力而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后判决以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中的批发零售业的行业标准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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