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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中什么情况算行贿罪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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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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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为捞取好处,像是拿下项目或者躲避惩罚等不正当之事,就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这就可能构成行贿罪。
2.送钱送物的对象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干公务的那些人。
3.行贿的方式可不少,直接给现金、东西,或者借着各种名目给回扣、手续费之类的。
要认定行贿罪,得把各种情况都综合起来看,像送的钱数多少、情节严不严重等。
要是行为不符合这些特点,一般就不算行贿罪,但具体还得依法律和实际案子来定。

案情回顾:

小胡为让自己公司顺利拿下某国企的大项目,得知项目负责人是小丽(国企工作人员)后,先是直接送给小丽价值不菲的名牌手表,后又以“业务咨询费”的名义给小丽转账5万元。小丽接受了财物,不久后小胡公司成功中标项目。小胡的行为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其构成行贿罪,小胡却坚称只是正常商务往来。

案情分析:

1、小胡送钱送物的对象小丽是国企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符合行贿罪对象条件。
2、小胡直接送手表以及以“业务咨询费”名义转账的行为,属于行贿的方式。综合小胡送财物目的及行为,很可能构成行贿罪,但具体需结合金额、情节等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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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中什么情况算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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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行贿多少构成犯罪?
经济往来行贿数额达到一万构成立案的标准,行贿分子会被公安机关调查,执行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有些人会给相关部门人员行贿,给予财物,个人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一万,如果是公司行为,则应当在十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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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济往来中什么情况算行贿罪
1w浏览2025-03-18
我表妹犯了行贿罪了,为了让客户完成销量,实现这个月的冲刺,涉嫌了行贿了,那行贿经济往来怎么解释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刑法第389条第2款、第391条、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涉及“经济往来”,在查处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认定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对于认定是否成立商业贿赂犯罪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或者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1款或者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内部人员安排、职位调整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1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商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391条或者第389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一方面可以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正确区分和统计所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是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意见》对如何认定“经济往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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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中多少钱或礼物算行贿?
在经济活动中,个人送礼或者其他财物达到一万元的,构成行贿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则不能认定行贿。除了个人行贿,有些企业也存在行贿违法行为,企业行贿数额超过十万则会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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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经济来往中什么情况算行贿罪
1w浏览2025-03-11
我表妹犯了行贿罪了,为了让客户完成销量,实现这个月的冲刺,涉嫌了行贿了,那行贿经济往来怎么解释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刑法第389条第2款、第391条、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涉及“经济往来”,在查处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认定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对于认定是否成立商业贿赂犯罪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或者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1款或者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内部人员安排、职位调整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1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商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391条或者第389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一方面可以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正确区分和统计所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是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意见》对如何认定“经济往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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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私收回扣、手续费。判断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考察被告人身份、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是否私收回扣。满足全部条件则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法院将综合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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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经济往来是指什么
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进行涉及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交易,包括收受礼品、回扣、低价购高卖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形式多样,直接或隐蔽。
1w浏览2024-09-03
我表妹犯了行贿罪了,为了让客户完成销量,实现这个月的冲刺,涉嫌了行贿了,那行贿经济往来怎么解释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刑法第389条第2款、第391条、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涉及“经济往来”,在查处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认定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对于认定是否成立商业贿赂犯罪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或者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1款或者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内部人员安排、职位调整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1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商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391条或者第389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一方面可以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正确区分和统计所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是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意见》对如何认定“经济往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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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私收回扣、手续费。判断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考察被告人身份、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是否私收回扣。满足全部条件则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法院将综合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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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行贿多少构成犯罪
经济往来行贿数额达到一万构成立案的标准,行贿分子会被公安机关调查,执行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有些人会给相关部门人员行贿,给予财物,个人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一万,如果是公司行为,则应当在十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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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犯了行贿罪了,为了让客户完成销量,实现这个月的冲刺,涉嫌了行贿了,那行贿经济往来怎么解释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刑法第389条第2款、第391条、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涉及“经济往来”,在查处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认定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对于认定是否成立商业贿赂犯罪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或者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1款或者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内部人员安排、职位调整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1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商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391条或者第389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一方面可以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正确区分和统计所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是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的贿赂犯罪案件。《意见》对如何认定“经济往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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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判定标准包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私收回扣、手续费。判断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考察被告人身份、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利、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是否私收回扣。满足全部条件则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法院将综合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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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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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犯了行贿罪了,为了让客户完成销量,实现这个月的冲刺,涉嫌了行贿了,那行贿经济往来怎么解释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刑法第389条第2款、第391条、第163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涉及“经济往来”,在查处此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认定“经济往来”。
“经济往来”,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经济往来”,但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政府采购则属于“经济往来”。
认定是否属于“经济往来”对于认定是否成立商业贿赂犯罪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或者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1款或者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公司内部人员安排、职位调整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1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商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则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往来”不仅限于商品购销活动,凡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如贷款、工程建设、保险、商业服务等活动,都属于“经济往来”。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63条第2款或者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391条或者第389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或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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