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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贪污受贿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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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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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贪污受贿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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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贪污罪主体资格认定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
涵盖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者,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等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企的管理人员等。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像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通常,认定贪污罪主体资格要综合考量是否从事公务及是否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等。
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需留意,具体情况依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断。
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专业律师能依据详细案情,结合法律条款,准确分析主体资格是否成立,为当事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建议,确保司法判定准确无误,维护法律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资金管理。公司内部有人质疑小朱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认为他虽在国有公司工作,但具体工作性质似乎不完全符合贪污罪主体的界定。而另一些人则觉得小朱作为管理人员,从事公务且管理国有财产,符合贪污罪主体特征。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小朱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属于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2、认定贪污罪主体资格需综合考量是否从事公务及是否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等。小朱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管理,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不过,具体仍要依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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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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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怎么认定主体资格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即国家公务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公务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任职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任职的人员。此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范畴。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参与了公务活动,并享有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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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怎么认定主体资格
贪污罪主体分两类:国家公务人员及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者。公务人员含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任职者,及被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任职者,还有依法履行公职者。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参与公务并享有职务便利。
1w浏览2024-09-05
我朋友的爷爷犯了贪污犯罪,现在被查到还有同伙一起进行犯罪,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难点又主要集中在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基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构成的差异,可分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和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现行刑法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在立法沿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了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益的科学成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使刑法学界对其内涵、范围的理解和相关主体的认定形成很大分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是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给司法实践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本文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入手展开探讨,联系笔者供职单位刑事审判中的实例,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相关主体在实践中的认定予以分析,并就以上分析给出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方面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 贪污罪共犯的主体类型划分
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结合刑法对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这样的界定,即两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以上对差异主体的界定,可将其作以两类区分:一类是同类主体之间的共同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不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二是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三是承担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职责导致下级贪污的行为;第二类是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主要指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基于贪污罪共犯主体成员身份的不同,同为有国家机关赋予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这种不同类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法律规定的需要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前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后者身份才构成的犯罪;
4、相异身份者利用不同身份共同实施的身份犯罪。
二、 贪污罪共犯主体的现行司法认定例说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同类主体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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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怎么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国家机构中执行公务的职员;二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金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要部门官员、国有单位聘请的日常管理人员、派遣至非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以及依法承担公共事务职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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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怎么认定
贪污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国家机构中执行公务的职员;二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金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要部门官员、国有单位聘请的日常管理人员、派遣至非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以及依法承担公共事务职责者。
1w浏览2024-09-08
我朋友的爷爷犯了贪污犯罪,现在被查到还有同伙一起进行犯罪,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难点又主要集中在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基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构成的差异,可分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和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现行刑法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在立法沿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了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益的科学成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使刑法学界对其内涵、范围的理解和相关主体的认定形成很大分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是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给司法实践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本文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入手展开探讨,联系笔者供职单位刑事审判中的实例,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相关主体在实践中的认定予以分析,并就以上分析给出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方面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 贪污罪共犯的主体类型划分
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结合刑法对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这样的界定,即两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以上对差异主体的界定,可将其作以两类区分:一类是同类主体之间的共同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不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二是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三是承担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职责导致下级贪污的行为;第二类是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主要指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基于贪污罪共犯主体成员身份的不同,同为有国家机关赋予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这种不同类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法律规定的需要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前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后者身份才构成的犯罪;
4、相异身份者利用不同身份共同实施的身份犯罪。
二、 贪污罪共犯主体的现行司法认定例说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同类主体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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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公职人员以及受国家机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其他人与其勾结实施贪污,则视为共犯。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在于确认行为人是否有特定身份或职务,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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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怎么认定
应这样认定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此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w浏览2024-09-19
我朋友的爷爷犯了贪污犯罪,现在被查到还有同伙一起进行犯罪,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难点又主要集中在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基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构成的差异,可分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和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现行刑法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在立法沿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了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益的科学成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使刑法学界对其内涵、范围的理解和相关主体的认定形成很大分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是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给司法实践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本文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入手展开探讨,联系笔者供职单位刑事审判中的实例,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相关主体在实践中的认定予以分析,并就以上分析给出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方面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 贪污罪共犯的主体类型划分
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结合刑法对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这样的界定,即两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以上对差异主体的界定,可将其作以两类区分:一类是同类主体之间的共同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不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二是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三是承担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职责导致下级贪污的行为;第二类是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主要指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基于贪污罪共犯主体成员身份的不同,同为有国家机关赋予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这种不同类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法律规定的需要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前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后者身份才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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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共同犯罪同类主体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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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公职人员以及受国家机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其他人与其勾结实施贪污,则视为共犯。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在于确认行为人是否有特定身份或职务,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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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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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爷爷犯了贪污犯罪,现在被查到还有同伙一起进行犯罪,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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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贪污罪共犯的主体类型划分
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结合刑法对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这样的界定,即两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以上对差异主体的界定,可将其作以两类区分:一类是同类主体之间的共同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不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二是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三是承担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职责导致下级贪污的行为;第二类是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主要指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基于贪污罪共犯主体成员身份的不同,同为有国家机关赋予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这种不同类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法律规定的需要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前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后者身份才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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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贪污罪共犯主体的现行司法认定例说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同类主体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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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判定贪污罪主体时,关键在于是否执行公务及是否拥有相应职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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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要不要主体资格
贪污罪乃具备特定主体资质性要求之犯罪类型。作为贪污罪行为实施中的重要参与者,其主体无疑是特殊性质的,且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或经营国有财产之特定人群。在此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则特指在国家机关中的公职人员,以及非国家从事公务,但与国家存在利益关系者皆可纳入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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