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人群:
首先,是指那些在国家机构中承担公职任务的职员;
其次,则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进行国有资金运作的从业者。
在此范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要部门中担任职务的官员;
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聘请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相关公务事项的人员,同时也包含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公共事务职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主体包含哪些?
首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顾名思义,这类人员需要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从事公共事务。
其次,准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其中的组成部分。
此类人员又可细分为三大类:
一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任务的人员;
三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另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委托,负责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贪污罪的主体具备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其所属单位必须为国家或国有性质,或者这些单位的人员需要履行国家或国有任务;
第二,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戏曲劳务活动的人员则排除在外。
唯有符合上述两个特定条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完全相同。具体来说,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涵盖两大类型: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包含指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其次是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职务身份;至于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之所以具有主体资格,则是由于他们接收到的特定委托。然而,在对这些主体身份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等多方面因素。
贪污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国家机构中执行公务的职员;二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金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要部门官员、国有单位聘请的日常管理人员、派遣至非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以及依法承担公共事务职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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