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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费用计算

#房屋买卖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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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袁柏林律师在线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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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房屋买卖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房屋买卖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过户的费用为:
第一,房屋的登记费,如果属于住房的,那么权利人按80元/套,如果属于非住房的,那么550元/套。
第二,转让手续费。
第三,契税,具体的计算标准为:
契税=房屋总价*税率。
第四,营业税。
第五,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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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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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
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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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过户费用计算
房屋买卖过户的费用为:第一,房屋的登记费,如果属于住房的,那么权利人按80元/套,如果属于非住房的,那么550元/套。第二,转让手续费。第三,契税,具体的计算标准为:契税=房屋总价*税率。第四,营业税。第五,个人所得税。
1w浏览2024-05-02
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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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费计算
10w+浏览2024-10-31
买卖房屋过户费怎么算?
1、契税:房屋面积没有超过90平方米,同时属于首套房的,则按照房款的1%缴纳。房屋面积在90-140之间,属于首套房的,则契税为房款的1、5%。要是面积超过了140或者不属于首套房,则契税为房款的3%。2、个税:买房年限超过5年并且属于唯一住宅,可以不交个税,否则缴纳房款1%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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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过户费用怎么计算
购房需缴契税1.5%、印花税0.05%、交易手续费每平米3元、测绘费每平米1.36元,以及产权认证证书和证据收取费用通常不超过200元。卖房需承担印花税0.05%、交易手续费每平米3元、营业税(若房产证未满五年)总售价的5.5%和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产生利润的20%或出售房屋价格的1%,满五年唯一住宅可免)。
1w浏览2024-09-13
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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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费用计算
10w+浏览2024-11-01
二手房屋买卖过户流程
二手房买卖过户流程①对交易房屋产权进行调查②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过户③评估房产④办理贷⑤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⑦缴纳契税等二手房交易税费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新的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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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未过户
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1w浏览2024-05-29
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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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过户费用计算
10w+浏览2024-11-19
房屋买卖怎么办理过户
房屋买卖过户手续:1、面签买卖双方签完买卖合同后,首先需要联系银行,办理银行贷款。2、交公维、挂牌、网签。3、批贷款购房者先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在银行审核完双方材料,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出具批贷函,同意贷款,然后银行在过户前出具报抵押合同。4、过户缴税。5、拿证。六、交房。七、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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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卖房屋怎么过户
过户流程如下:1、购买人与卖房者填写相关买卖合同。2、双方一起持产权证、土地证的办理手续。3、凭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手章、产权证、土地证到房管局的窗口进件。4、在买卖合同上进行签字,以及按手印等等。
1w浏览2024-09-29
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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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过户费怎么计算
10w+浏览2024-10-22
房屋买卖怎么办理过户?
1、房屋继承过户手续1、办理证明2、办理公证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房屋转让过户手续1、签订合同2、过户申请3、价格申报4、过户申核5、缴纳税费6、变更登记7、领取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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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卖房屋怎样过户
过户流程如下:1、购买人与卖房者填写相关买卖合同。2、双方一起持产权证、土地证的办理手续。3、凭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手章、产权证、土地证到房管局的窗口进件。4、在买卖合同上进行签字,以及按手印等等。
1w浏览2024-10-18
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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