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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入股是否承接债权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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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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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无论新股东或原股东,其个人都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
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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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入股是否承接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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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入股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股东通过?
针对新股东入股而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因为新股东入股属于股东会表决的特殊事项,需要有上述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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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预售催单付款合同范本最新如何确保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一类极为特殊的买卖契约,其含义在于商品房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方达成协议,约定由预售方于约定之期限内,将待建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名下。
同时,预购方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预定之期限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
在判断此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当事人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缔结合同的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商,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
因此,并非所有人均可成为预售方,与预购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可行。
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应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股东解除质押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质人与质权人能达成一致意见,出质人在其债务提前履行完毕之后,股权质押协议便可提前解除。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便不得擅自解除该份协议。
此外,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解除股权质押协议。
【合同约定解除】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买卖双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决定解除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同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这些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无法达到合同设定的目的;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入股的股东要对入股之前公司欠的债务是否担责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新入股的股东要对入股之前公司欠的债务是否担责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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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注册地址列入异常有何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固定周期向各注册地点发送公函进行核实确认,或者主动致电联系,甚至派遣专员前往实地勘察。
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注册地址并不存在,那么毫无疑问这会被认定为“地址异常”;
倘若发现该办公场所确实存在,然而却已人去楼空,这种情况亦有可能被视为异常现象。
一旦某家公司被列入“地址异常”名单,便会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黑名单”,从而引发诸多不良影响和后果:
首先,由于您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地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够精确,可能导致我局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有效接收,进而使商事主体面临被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留下不良记录的风险。
其次,该公司将无法正常使用包括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以及开具发票在内的各项功能,其系统也将被直接锁定。
再者,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将被评定为最低级别——D级,并且同一法人代表名下的其他企业也将受到连带影响,全部被评为D级。
此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财务负责人等人还将被列入税务黑名单,这意味着他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新的公司时,必须先返回原公司的注册地,解决遗留的税务问题。
同时,这些人员也将无法申请贷款、领取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地址异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谓深远且严重,我们在此呼吁广大企业主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所提供的地址信息真实可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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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如何引入新股东?
新三板想要引入新股东必须要做股东会决议,要求所有股东在上面签字确认,这样才能更好的引入新股东,新股东在引入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并且提交相关的材料,这样才能得到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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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回迁的房子,物业去年11月已通知去办理入住,但没时间未去办理入住,今年4月我过去办理入住时,物业通知要补交从去年11月至今年4月的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公共部分用电用水分摊费用,请问合理吗?哪些费用可以不用交!谢谢!
[律师回复]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维护,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交纳相应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情形,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股东入股流程如何走
新股东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首先原股东要召开股东会,对新加入的股东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然后与新加入股东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出资金额、占股份比例、认缴资本、出资时间等内容,注意增资后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增资到位后办理验资,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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