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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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具体时间是:
一、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
二、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三、在进口环节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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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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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看具体情况定。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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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罪行类型
[律师回复] 解析:
1.职务侵占罪无疑属于侵犯财产类刑事犯罪的范畴。
2.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此种犯罪所针对的主要客体即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从客观层面来看,此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借助其自身的职务便利条件,非法将所在单位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类犯罪中,被侵犯的单位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应涵盖在内,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亦包括私营单位。
然而,对于此处所提及的“单位资质”问题,我们还需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的行为,这便是刑法理论界的普遍观点及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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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在驾驶过程中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判处相应徒刑;
其次,如果驾驶员饮用过量酒精并在清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再者,倘若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行业,则必须严格遵守额定乘员载客和规定时速的规定,若有违反者,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也将被视为危险驾驶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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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职务侵占罪判刑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及基准刑若行为人通过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了本单位的财务,并且该行为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已达到了"数额较大"起点,即达到一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三个月的拘役与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之间;在这个基础上,如果犯罪金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就可再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来确定最终的基准刑罚。
2.关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及基准刑若行为人通过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了本单位的财务,并且该行为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已达到了"数额巨大"起点,也就是达到十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五年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之间;同样地,在这个基础上,如果犯罪金额每增加一万元,就可再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来确定最终的基准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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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坐牢后还要赔钱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确实应当返还。职务侵占罪,亦称贪污罪,系指公司、企业及其它机关团体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所在机构的资金、物品等不当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行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涉及的金额庞大,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退回赃款可视为酌情减轻刑事处罚的因素之一,但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根据侵占的实际金额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对于职务犯罪的罪犯来说,通过主动退回赃款以消除犯罪影响,乃是认定其确有悔过表现并给予减刑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果经评估认为其在改造过程中有明显的悔过或立功表现,便可依法对其进行减刑处理。
3、即使因职务侵占罪而被判刑,罪犯仍然需要偿还所欠款项,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便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图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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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于涉嫌贪污犯罪的行为人,需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程度,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若贪污数额在较大范围内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须处以罚金;
(二)若贪污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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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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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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