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费:
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二)
误工费:
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
死亡赔偿金;
(十二)
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