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承租方拖欠租金、拒不返还租赁物,甚至试图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时,出租方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法律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继、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租赁物数量的认定又是怎样规定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多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给出了权威答案。
案例一:央企拒付租赁款纠纷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出租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器材厂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二:与大型建设集团租赁合同纠纷
2012年7月,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合同履行期间,XX集团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魏X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其主要诉请,XX集团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三:与两大建工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2011年7月,经营建筑器材租赁业务的冯XX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承租方处加盖某建工集团项目部印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冯XX依约提供大量建筑器材,但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冯XX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等,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破局策略
案例一
某央企集团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围绕关键要点答辩:其一,依据《民法典》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其二,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其三,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最终得出公司构成未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结论。
案例二
XX集团上诉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蒋XX无权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报案主张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朱俊健律师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伪造印章免责”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等证据,证明蒋XX系代表公司履职,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民事纠纷,与蒋XX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推动法院继续审理;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等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最终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等责任。
案例三
某建工集团辩称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项目部印章为私刻,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未实际施工、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印章亦为私刻。朱俊健律师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予认可,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沙某某、材料员许XX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案例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案例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确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蒋XX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需支付租金873534元、返还租赁物或按价赔偿,并支付后续租金;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XX集团承担。
案例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支付材料款、互负连带责任等核心判项;结合二审新退还的部分租赁物,调整剩余租赁物数量及租金标准;驳回两大建工企业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上诉人共同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筑设备租赁行业,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公司注销后可以逃避债务、随意否认合同效力、以工程实际需要为由否定租赁物数量等。这些案例确立了一系列裁判规则:公司合并注销后,母公司需对未通知债权人的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阶段性结算不代表最终结算,后续租金仍需支付;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可结合多种因素认定事实租赁关系;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可认定合同效力;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时,公司需承担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指出租方)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整合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大量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引用相关法规,对争议问题进行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判断;在庭审策略上,逻辑严密、答辩精准,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抗辩理由。他以专业能力对抗大型企业,为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树立了行业标杆。
朱俊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代理能力,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彰显了高端商事诉讼能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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